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汝群与程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群,程国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刘汝群。被告:程国富。委托代理人:王宏宇,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鹏超,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群诉被告程国富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汝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汝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刘汝群负担。审 判 长  常黎霞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观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