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魏莉与夏俊峰、张金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魏莉。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俊峰。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金荣,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莉与被告夏俊峰、张金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莉撤回对夏俊峰、张金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团结负担。审 判 长 胡丽娜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