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炎、王妤知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炎,王妤知,冯文娟,段慧君,顾盈,顾民康,仲敏之,朱霞辉,王云,沙德培,黄士云,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中德门窗有限公司,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76号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京口区米山人家5号商铺101室。被告陈炎。被告王妤知。被告冯文娟。被告段慧君。被告顾盈。被告顾民康。被告仲敏之。被告朱霞辉。被告王云。被告沙德培。被告黄士云。被告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24号1187号。被告镇江中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区辛丰镇下方村王家庄。被告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新区工业园内(谷阳大道东延段南侧氧气厂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炎、王妤知、冯文娟、段慧君、顾盈、顾民康、仲敏之、朱霞辉、王云、沙德培、黄士云、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中德门窗有限公司、镇江亘生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计2656元、保全费1926元,合计4582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