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某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79号原告熊某。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17楼。代表人张安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应诉、反诉、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接受调解、签署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熊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熊某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