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敏与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85号原告:李敏,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美玲,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尹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