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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敏与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85号原告:李敏,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尹美玲,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尹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