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传义、李彩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义,李彩侠,周志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70号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该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告:刘传义,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彩侠,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周志胜,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传义、李彩侠、周志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