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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恢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洪平与张仁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3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平,张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邱洪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仁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1996)万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仁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仁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仁平的银行存款87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