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仇少云、刘任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少云,刘任时,刘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371号申请人:仇少云,女,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炼洪,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刘任时,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被申请人:刘霞云,成年,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可能藏匿、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陈炼洪提供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XXX(证号:粤房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任时、刘霞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炼洪(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XXX(证号:粤房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惠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