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方某。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40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方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郭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