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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