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