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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敖承翔、罗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敖承翔,罗宏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0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汤阳。委托代理人:田皓,该行员工。被告:敖承翔,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罗宏萍,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诉被告敖承翔、罗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