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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89号原告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际商务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67338540-6。法定代表人吴松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巨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洲,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540-6。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重庆齐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明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