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灿深与张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张灿深,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被告张木林,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深与被告张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张灿深承担。﹤﹥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炫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