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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棣兴昌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明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兴昌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高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兴昌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昌。被执行人高明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兴昌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明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