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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子兵与全椒县十字镇王郢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全椒县十字镇王郢行政村大罗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兵,全椒县十字镇王郢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全椒县十字镇王郢行政村大罗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966号申请执行人:朱子兵,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十字镇王郢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长德,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全椒县十字镇王郢行政村大罗村民组。负责人:王尔军,该村民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十字镇王郢行政村大罗村民组以汤友山名义在银行账户余额87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