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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正林与崇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林,崇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盐城市骏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丙华,盐城市明光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刘正林,居民。被告崇春红,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4幢601室。负责人钱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骏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5号东进国际装饰城3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夏成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丙华,驾驶员。被告盐城市明光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建军东路121号10幢。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林与被告崇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盐城市骏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丙华、盐城市明光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正林负担。审判员 陆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白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