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与麦亚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某美食店,麦某某,叶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0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某美食店,住所在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陈某某。被告:麦某某,住广东省吴川市。第三人:叶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某美食店诉被告麦某某、第三人叶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某美食店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就本案诉讼请求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麦某某、第三人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某美食店要求撤回对被告麦某某、第三人叶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某美食店撤回对被告麦某某、第三人叶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某美食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