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供热任公司申请执行卢世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卢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县城北区。被执行人卢世军,男,汉族,40多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马家沟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助理审判员李世翔、助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世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世军履行(2014)安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2014)安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请求我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李世翔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烟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