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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复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闫凤祥、闫文娟与王书志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审被执行人)闫凤祥,原审被执行人)兼申请复议人闫凤祥之委托代理人闫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复字第850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被执行人)闫凤祥,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被执行人)兼申请复议人闫凤祥之委托代理人闫文娟,女,1983年1月3日出生。原审申请执行人王书志,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申请复议人闫凤祥、闫文娟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执异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闫凤祥、闫文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闫凤祥、闫文娟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凤祥、闫文娟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