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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立宪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宪,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下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立宪。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宪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张立宪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远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