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被告焦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被告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网上相识,闪婚后发现互不了解,已分居两年半,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证据2:2014年10月9日的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原告给其1000元即与原告协议离婚,但原告将钱打过去以后,被告并没有和原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给被告打钱是因为在二人认识的时候被告开了一家店铺,后来被告的店铺关门,原告说被告没有收入,就给被告打了1000元让被告花。被告辩称,原、被告分居是从2015年4月份开始,不足两年的时间,二人不断来往、见面,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只是生活习惯不一样,还在磨合期,有摩擦是正常现象,被告认为与原告的感情还存在,不同意离婚。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供短信照片6张,是从原告手机上发给被告的,2013年、2014年、2015年的都有,证明原告还在关心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认为是用原告的手机号发的,但并不是原告在关心被告,只是为了谈离婚的事情,先问候一下。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矛盾,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过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打骂,但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出现摩擦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均应该珍视家庭,不能仅仅因为出现矛盾就要求解散家庭,这样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