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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美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美华,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华,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锡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华与被执行人漳州西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2)254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