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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吴祚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98号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亚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小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祚甲,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吴祚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