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纪善与高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纪善,高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梁纪善,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徐虹(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彩红,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梁纪善申请执行高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9920.2元,执行费人民币1999元。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纪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彩红无房产与车辆,其仅有微额存款散落于多个银行,且未发现执行人有投资类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40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