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邬勇与陈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勇,陈六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邬勇,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陈六彬,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勇诉被告陈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出现新情况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勇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邬勇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兵人民陪审员 宋 艳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