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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邬勇与陈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勇,陈六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邬勇,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陈六彬,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勇诉被告陈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出现新情况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勇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邬勇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兵人民陪审员  宋 艳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