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司笑枫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创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笑枫,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创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3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笑枫。委托代理人马恩杰,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罗丹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刘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品超,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创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营业场所苏州工业园区东港二村1幢二层室。负责人樊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马英,公司员工。上诉人司笑枫因与被上诉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苏州创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创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起,司笑枫与创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金龙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司笑枫与创发公司最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司笑枫最后在金龙公司从事东门门岗执勤工作。2014年5月,金龙公司决定将门岗保安工作外包,对原门岗保安工作内容进行调整,负责厂区巡逻、监控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等工作,并就此与员工沟通。金龙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21日、23日、24日多次与司笑枫沟通门岗保安工作外包后,司笑枫工作内容调整为C班的监控、巡逻员,希望司笑枫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但司笑枫表示只愿留在原门岗工作,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2014年5月28日,金龙公司向司笑枫出具处理通报及员工手册,以司笑枫拒不接受工作安排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司笑枫通报批评的处罚并处停薪停职7日、罚款200元。司笑枫拒绝签收处理通报及员工手册。此后,司笑枫仍拒绝前述工作安排,金龙公司遂于2014年6月10日向司笑枫出示第二份处理通报,以司笑枫拒不接受工作安排为由,再次给予司笑枫停职停薪7日、罚款200元处罚,但司笑枫还是拒绝该工作安排。2014年6月19日,金龙公司以司笑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经两次通报仍��服从安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六章奖惩制度(三)7(1)条的规定,将司笑枫退回创发公司。创发公司于同日经工会讨论后,以相同理由通知司笑枫解除劳动合同。司笑枫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就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金龙公司、创发公司支付2007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克扣的加班费52445元、2014年5月绩效工资370元、6月工资3000元、8天未休年休假3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956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裁决对司笑枫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司笑枫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原审另查明:(1)金龙公司经民主程序修订了新版员工手册并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员工手册第六章奖惩制度中相关条款规定,员工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我行我素”行为的,给予通报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相应绩效考核,并被部门通报的,另给予停薪留职7个工作日处理;在职期间第二次收到降薪或停职停薪7个工作日或停止停薪7个工作日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若为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不再继续任用,不予经济补偿。(2)司笑枫与创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司笑枫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创发公司可依据本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定对司笑枫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依据规章制度退回后,创发公司经核实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司笑枫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将司笑枫退回,创发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上事实,由各方提供并经原审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通知、工资单、考��统计表、员工手册、会议纪要、处理通报、谈话录音、解除通知等证据以及各方原审中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原告司笑枫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金龙公司、创发公司:1、支付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9952元;2、支付2014年5月份效益工资370元、6月份工资3000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60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0956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金龙公司在门岗保安工作外包后将司笑枫的工作内容调整为巡逻、监控室值班等,属于金龙公司保安岗位的工作范围,该工作安排正当合理,司笑枫理应服从。司笑枫主张金龙公司安排其从事需要特殊资质的大型设备操作和动火作业审批工作,但未能就此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司笑枫从2014年5月起一直拒绝按照金龙公司的合理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且经公司对其处分且多次与其沟通协调后,仍拒绝接受工作任务的安排。司笑枫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金龙公司及创发公司的规章制度,金龙公司据此将司笑枫退回创发公司,创发公司据此在告知工会后解除与司笑枫的劳动合同,均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司笑枫要求金龙公司、创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司笑枫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正常提供劳动,扣发其5月份绩效工资及不发放其6月份工资,并无不当。司笑枫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绩效工资370元、6月工资3000元,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司笑枫主张少计算司笑枫加班时数,但未能就此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司笑枫要求金龙公司、创发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9952元,不予支持。司笑枫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不予理涉。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司笑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司笑枫负担。判决后,原审原告司笑枫不服,上诉称,加班费时数计算错误证据确凿。克扣6月份工资、5月份考勤是非法的。安排从事需要资格证书的危险岗位,属实质变更劳动合同,涉嫌变相裁员。5月28日出具的通报不适用新员工手册。修改的员工手册相关开除员工内容严重违法。新员工手册没有经职工民主讨论通过,上诉人没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上诉人没有达到违法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达到严重标准。请求撤销原判或依法改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员工手册经金龙公司民主程序修订并在金龙公司网站公示。金龙公司将该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在金龙公司否认的情况下,司笑枫没有证据证明金龙公司安排其从事需要资格证书的危险岗位。原审认定金龙公司在门岗保安工作外包后将司笑枫的工作内容调整为巡���、监控室值班等,属于金龙公司保安岗位的工作范围正确。司笑枫应服从金龙公司的工作安排,但司笑枫拒绝金龙公司的该工作安排。在金龙公司对司笑枫处分及多次沟通未果后,金龙公司以司笑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经两次通报仍不服从安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将司笑枫退回创发公司并无不当。创发公司经工会讨论后,以相同理由解除与司笑枫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金龙公司、创发公司不应向司笑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司笑枫未提供劳动,原审不支持司笑枫提出的2014年5月绩效工资370元、6月工资3000元请求并无不当。仅依司笑枫的陈述,不能证明在计算司笑枫加班时数时少算了司笑枫的加班时数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司笑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