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商进财与廖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进财,廖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584号原告商进财,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廖征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商进财诉被告廖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添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进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征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进财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廖征强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廖征强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商进财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11月1日前归还,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廖征强向原告商进财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廖征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征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商进财借款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征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添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