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许兵与卢兴根、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兵,卢兴根,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634号原告许兵,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卢兴根,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冯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兵与被告卢兴根、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