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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许兵与卢兴根、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兵,卢兴根,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634号原告许兵,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卢兴根,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冯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兵与被告卢兴根、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