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祖祥、李勤平与李勤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祥,李勤平,李凌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金祖祥。委托代理人: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勤平。现服刑于浙江省南湖监狱。第三人:李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祥与被告李勤平、第三人李凌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勤平、第三人李凌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祖祥撤回对被告李勤平、第三人李凌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祖祥负担。审 判 长 李夏琰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