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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华洪重一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华洪重一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法定代表人:黄永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太忠,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华洪重一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临海。法定代表人:刘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伟,公司行政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华洪重一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执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华洪重一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