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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罗勇挺与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勇挺,李洋洋,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勇挺,男,回族,1969年8月23日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洋洋,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左瑜,库尔勒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毕玉,女,回族,1972年2月14日生,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罗勇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勇挺及委托代理人陈晓敏,被上诉人李洋洋的委托代理人左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遗漏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爱 国审 判 员 敖登高娃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爱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