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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肖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聪书 记 员  陆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