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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范雪峰申请杨洪亮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雪峰,杨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范雪峰,男,汉族,住所地兰西县。被执行人杨洪亮,男,汉族,住所地肇东市。范雪峰与杨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肇商初字第2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洪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雪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600000.00元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并按1820000.00元的流拍价给付申请执行人范雪峰抵偿等额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洪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其财产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潘立冬审判员  凌国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