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孟文学申请执行安小锋、安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文学,安小锋,安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孟文学,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小锋,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超锋,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文学申请执行安小锋、安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