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辰宇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辰宇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283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辰宇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汪柏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辰宇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崇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