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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与王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9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朝阳区三源里街**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靳维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与王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9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建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四千四百七十元五角五分;二、被告王建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滞纳金四百四十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建中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王建中负担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中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乐都物业管理中心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