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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毛成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成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公司职员。被告毛成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成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毛成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15元,减半收取4557.5元,由浏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逢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