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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富、王凤芬、王凤华与李福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王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王凤芬,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王凤华,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李福贤,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王凤芬、王凤华与被执行人李福贤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福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