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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林与被告王锁钱、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赵小林。被告王锁钱。被告王海龙。原告赵小林与被告王锁钱、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林至今不能提供被告二被告的详细居住地址、经常居住地或联系方式,致使应诉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至二被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退付原告赵小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