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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955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孟祥海。被告辛某某,女。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维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份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7月9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11月份,原告无故回娘家,从此杳无音讯。2014年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也未予和好。故再次诉至贵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辛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7月9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11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2014年月27日原告曾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1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被告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经本院判决不离后也未予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