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大专文化。因私自拉结网线于2014年6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中专文化。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凤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枝宏、贺雪梅参加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郭飞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原系电信公司网络操作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监察和操作公司的网络设备。被告人姚某某原系派驻电信公司员工,从事电话安装及线路维护工作。被告人张某某系网络维护公司职工,负责联通业务的安装和维护。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合伙利用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的职务之便,即被告人张某某联系需要提高网速的网吧并提供IP地址和收取费用,被告人姚某某利用电信公司的工号进入公司内网上寻找闲置的高宽带账号并修改账号密码,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修改公司网络设备端口参数,对需要提速的网吧账号进行解绑并提速,先后非法为衡南县车江镇大学生网吧提速2次,每次收取6000元;为衡南县车江镇蓝猫网吧提速3次,每次收取6000元;为衡南县车江镇聚友网吧提速1次,收取7000元;为衡南县车江镇大学生网吧隔壁的网吧提速1次,收取6000元,共计非法获利4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分别在衡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28000元、55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原系电信公司网络操作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监察和操作公司的网络设备。被告人姚某某原系派驻电信公司员工,从事电话安装及线路维护工作。被告人张某某系网络维护公司职工,负责联通业务的安装和维护。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合伙利用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的职务之便,即被告人张某某联系需要提高网速的网吧并提供IP地址和收取费用,被告人姚某某利用电信公司的工号进入公司内网上寻找闲置的高度带账号并修改账号密码,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修改公司网络设备端口参数对需要提速的网吧账号进行解绑并提速,先后非法为衡南县车江镇大学生网吧提速2次,每次收取6000元;为衡南县车江镇蓝猫网吧提速3次,每次收取6000元;为衡南县车江镇聚友网吧提速1次,收取7000元;为衡南县车江镇大学生网吧隔壁的网吧提取1次,收取6000元,共计非法获利4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分别退缴非法所得28000元、9000元、6000元。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花某某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合伙利用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对社会未造成大的危害,可予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姚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人民陪审员 蒋枝宏人民陪审员 贺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