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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柏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4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燕、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柏某某以给同事郭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将自己使用的QQ号码给郭某某并相互加为好友,柏某某使用该QQ号码冒充所介绍的女朋友,通过QQ聊天骗取郭某某信任,又虚构父母有病、买东西等各种急需用钱的事实,使郭某某信以为真,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郭某某人民币9.6万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柏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柏某某以给同事郭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将自己使用的QQ号码给郭某某并相互加为好友,柏某某使用该QQ号码冒充所介绍的女朋友,通过QQ聊天骗取郭某某信任,又虚构父母有病、买东西等各种急需用钱的事实,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郭某某共计9.6万元。2014年下半年柏某某退还郭某某5.4万元,2015年4月8日柏某某退还郭某某4.2万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4月30日柏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柏某某以给其介绍女朋友为名给了其QQ号码,网名为“雪”、“狼”、“飘”等,双方自称名叫“尹某”,双方互相加为好友后开始聊天,其使用黑色步步高牌S3手机聊天,其未与对方见过面,只通过一次电话。对方以父母有病、做手术、买狗等名义向其要钱,其给对方提供的刘某、刘某某、袁某某的银行号账号多次转账共9.6万元,其中2013年4至11月份转账4.2万元,对方是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刘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2014年1月至12月转账5.4万元,对方是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袁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刘某系郭某某之妻,刘某某系郭某某之妻弟。其后来得知是柏某某冒充“尹婷”骗其钱,2014年其说报警后郭某某因害怕归还了其5.4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其与柏某某系夫妻关系,郭某某系柏某某的同事,刘某某系其弟弟,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放在家里,其和柏某某都能用。柏某某有时在家聊QQ,其不认识尹某,其后来才知道柏某某骗郭某某钱的事情。2、证人刘某某证言,柏某某系其姐夫,2012年七八月份柏某某借用了其名下的银行卡,柏某某说是别人要转给他钱,过了大约一年柏某某归还了该银行卡。3、证人袁某某证言,2014年夏天,柏某某对其说有人还他钱但不想让人把钱打入自己账户,所以想借用其建行银行卡,因其没有建行卡,柏某某与其一起到银行办理了一张其名下的银行卡,其不知道卡号及用途,柏某某一直未将该卡归还。(三)书证1、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6日郭英来到小协派出所反映被诈骗经过,后柏某某归还郭某某5.4万元。2015年3月25日新泰市公安局小协派出所将该案移送刑侦大队二中队处理,新泰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25日对郭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5年4月8日柏某某将余款4.2万元归还郭某某并取得谅解,柏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郭某某所使用手机的QQ聊天记录只能采集到2015年2月份,之前的手机聊天记录已被覆盖,无法采集。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柏某某于1983年1月10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谅解书,证实2015年4月8日,柏某某退还郭某某4.2万元,取得谅解。4、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一宗,证实刘某、刘某某、袁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银行账户转账情况与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及被告人柏某某供述内容一致。5、新泰市小协镇陈角峪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柏某某家庭困难情况。(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柏某某供述和辩解,其于2015年4月30日到新泰市公安局自首,其和郭某某系良庄煤矿的同事,郭某某告诉其想与其村的尹某谈恋爱,但其知道尹某快结婚了就像糊弄郭某某。2012年三四月份其将自己使用的QQ号码给了郭某某并告诉其是尹婷的号码,双方互相加为好友后其冒充尹某与郭某某聊天,因其缺钱就想从郭某某手里骗点钱,其以买衣服、买狗等名义向郭某某要钱,郭某某就给其打钱了。尹某结婚后其怕露馅就冒充李某某与郭某某聊天,QQ号码未变。后来其又申请了新的QQ号码与郭某某聊天,并找了一个小姑娘与郭某某通了电话。其先后以父母有病、买东西等理由骗取了郭某某9.6万元,2014年下半年郭某某说要报警其因害怕就归还了5.4万元,尚欠4万多元。郭英来给其打钱的银行卡是其使用的刘某、刘某某和袁某某名下的建行卡,其用过“等待”、“雪”、“飘烟”等网名。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柏某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平岭审 判 员  莫兴田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