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宝春与李财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唐宝春,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财林,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唐宝春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