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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仕海与上海置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仕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闫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置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滨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俊华。委托代理人邰小玲。上诉人郑仕海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仕海、被上诉人上海置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俊华、邰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仕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郑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仕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郑仕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樱代理审判员  赵静代理审判员  傅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