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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树槐与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杜洪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槐,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杜洪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3371号原告李树槐,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旭辉,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纯,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杜洪源,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郑纯,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李树槐诉被告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杜洪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旭辉、被告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纯、被告郑洪源的委托代理人郑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自2015年1月起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燕,但实际老板为杜洪源。现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时没有能力给付。被告杜洪源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时没有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6月,原告在被告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工作,被告杜洪源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6990.00元。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杜洪源立即给付所欠工资16990.00元,要求被告正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和二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认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证明原告为被告杜洪源提供了劳务,同时证明了被告杜洪源至今尚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洪源立即给付所欠工资1699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被告杜洪源为实际经营者,但原告工作的地点在被告正达公司,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是为被告正达公司工作,故原告要求被告正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洪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树槐工资款人民币16990.00元;二、被告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告杜洪源、盖州市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