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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强与冯小立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冯小立,蓝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小立,男,汉族。被执行人蓝蝶,女,汉族。申请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冯小立、蓝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冯小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强借款2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蓝蝶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人张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冯小立、蓝蝶在金融、房管、车辆工商等机构的财产进行调查,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钟 斌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