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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秦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