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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戴园园与王瑞影、张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园园,王瑞影,张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戴园园,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影,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张清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园园与被告王瑞影、张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和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园园撤回对被告王瑞影、张清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园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