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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史海波、王超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00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海波(绰号“乌皮波”),农民。2012年10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超,农民。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海波、王超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史海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超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史海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王超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史海波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海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海波、王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海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海波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周海灵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