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杏珍与刘会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杏珍,刘会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杏珍,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德祥,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彩,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杏珍与被上诉人刘会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后,陈杏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陈杏珍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杏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杏珍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陈杏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崔志刚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海芳 微信公众号“”